我国台湾地区智障人士社会融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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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作者系统介绍了台湾地区智障人士安置的基本概况、政策法规、生活安置模式、就业安置模式等四方面的情况。希望借鉴台湾地区的经验和方法,对成年智障人士的社会融合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关键词】

    台湾智障人士社会融合

    一、 引言

    根据台湾地区《2001身心障碍处境报告》的统计,截至2001年,台湾地区的身心障碍人口总数达到

    711064人,占人口总数的3.2%,其中智障人士为71012人,占所有障碍人士总数的9.99%[1]。

    20世纪80年代前的台湾,智障人士一直被视为社会中的依赖者,大多依赖家庭、家族的收容与救济,政府未积极地介入,只是消极地提供社会救济措施,民间机构占了大部分[2]。过去,台湾智障人士的生活安置只有家庭安置和大型教养机构安置两种形式,可供智障人士选择的安置形式非常有限。但近10年来,在回归主流和正常化的趋势下,社区照料和多元社区安置模式逐渐出现[3],即由隔离式的大型教养机构,逐渐向人性化、正常化的小型社区机构服务形式转型。台湾智障人士的就业安置也经历了这种变化。过去那些能力不足以适应竞争性就业市场的智障人士,不是闲散于家中或社会,就是被送到隔离式的养护机构。由于缺乏相关训练,智障人士的能力急剧退化。如今,庇护工场和庇护商店为智障人士提供了一个充分保护和协助的工作环境,使他们能够获得职业评估、辅导和训练,逐步提高了其生活和就业能力,做好了迈向竞争性就业市场的准备。同时,庇护工场和庇护商店也为确实无力参与竞争的智障人士提供了长期庇护性就业服务。

    二、 政策法规的保障

    台湾1981年颁布的《残障福利法》是台湾地区有关智障人士的最早法律文件。后历经几次修订,1997年该法更名为《身心障碍者保护法》。2001年再行修正。该法共八章75条。在理念上,以保障智障人士的基本权利为出发点,强调政府责任的多元性;在内容上呼应了联合国智障人士人权宣言之精神[4],具体涉及医疗康复、教育权益、促进就业、福利服务、福利机构等若干方面。尤其在其总则、促进就业和福利机构三章中,对主管机关的权责、经费来源、智障人士的就业安置、福利机构的建立等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5]。

    台湾于2002年颁布了《身心障碍福利服务机构设施及人员配置标准》[6],该《标准》对智障人士福利服务机构的分类作了说明。在福利社区化理念的推动下,台湾内政部社会司于2004年7月颁布了《成年心智障碍者社区居住与独立生活服务计划》,目的是强化社区照顾项目[6],使智障人士在原先熟悉的社区环境中学习与生活。

    另外,劳工法也明确了各大机构必须雇用一定数目的智障人士,超额雇用会获得额外的奖励;而不愿意雇用智障人士的机构,可通过强制性措施,向政府法定的保管基金捐款,作为社团经费,或用作培训智障人士就业的经费。政府方面亦有法定的拨款措施,对如何保障智障人士就业及运用基金的守则,都有详尽规定。

    三、 生活安置模式

    (一) 机构安置

    机构安置,也称集中安置,是台湾地区较早实施的一种安置模式,也是目前使用较为普遍的一种安置模式。其安置理念是:智障人士是一群“依赖且特殊的群体”。

    该类机构隶属于财团法人——多为公设民营性质,即由国家出建筑费用,财团通过募捐的方式自筹机构建设用地的资金。当然也有少量政府开办的机构。因这类机构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因此政府目前不再鼓励办集中式的收养机构。该类机构在建设时所选择位置一般是跨县的,虽然机构的风景绝佳,但远离市区与民众。长期的隔离,使民众感到这个群体是与一般人不同的特殊人群。

    在台湾,机构支持系统多为家长或志愿者,但也有少量专业人士。专业人士来自教育或康复学专业毕业的大学生,或教会、基金会自己培养的专业工作者。教会或基金会培养专业工作者,一般是由家长、慈善人士、慈善团体将所选人员送出境外学习相关知识或技能。近年,也有部分专业人士是台湾本土培养的,例如,机构招募一些符合学历条件的人士在台湾相关机构所办的研修班经学习考核后,被机构正式录用。

    目前此类机构大致有两种形式:一是日间照料,如台北心路社会福利基金会,开设了15岁以上中、重度智障人士的专门日间照料机构;二是全日照料,如高雄乐仁启智中心及幼安教养院,负担成年智障人士的日间和晚间照料。一般住宿者每周五晚饭后回家,周日晚饭后返回,而家中无人照料者则长期在此居住。

    经费问题同样困扰着这些机构。总体说一般缴费情况是政府按照入住者的家庭总收入给予补贴。补助层次有从100%补助至全部自理等各种情形,大多数进入机构的智障人士政府补助为70%,也有人仅获得50%或25%的补助。

    (二) 社区安置

    在福利社区化理念的推动下,台湾地区目前正在努力推行社区安置模式。此种模式主要是为那些智力水平较高,并基本能独立生活的智障人士设立的。其中有一些人同时在此接受职业训练。他们在社区安置屋中按时起居,清洁房屋,按时上下班,买菜做饭,与邻居进行简单沟通等。目前社区安置比较多的为公办民营的性质或完全私立的性质,如桃源县中历启智技艺训练中心的社区居住屋,其房屋产权和房屋内的家具、设备均为基金会所有。这种安置屋的获得是财团法人以法人身份申请政府对个案补贴,用以购房、置办家具和生活必需品。个别基金会购买房屋时,政府会给一些资金支持;另外还有少量的政府购置住房(包括家具),以支持智障人士居住。一般安置屋多为独立门户的3—4层房屋,每屋安置人数为4—12人不等,一般每间卧室住1—2人。也有夫妻住宿其中的。屋内设施一应俱全。

    社区安置的支持系统分为两大块:支持人员和支持力度。支持人员包括由机构派出专门的指导人员和有能力的热心邻居。支持力度则根据智障人士的支持需要建立,从全面支持、部分支持至邻居托管各不相同,而支持内容包括协助他们买菜、做饭、清洁、管理私人物件、管理电器和协调关系等各项具体事务。

    社区安置的缴费情况与机构安置缴费不同,社区安置需智障人士自行负担少量费用,其余均由政府负担,但财团等机构必须通过募捐获得民众的经济支持。

    在进行社区化安置的过程中,首先要做好评估工作,包括对社区环境和入住人员的评估。然后根据社区评估结果,参考相关法规,做好与社区民众间的沟通协调,以及选择住宅、房屋装修、家电配置等工作。

    (三) 过渡式安置

    过渡式安置,即机构采用在集中安置的机构旁仿建一个社区式住房,供即将参与社区安置的智障人士过渡。该安置模式建立的目的,是希望帮助那些已逐步获得生活技能的智障人士从集中住宿的环境中过渡到社区式住宅内,如桃源县中历机构的社区居住小屋就是一例。从居住环境看,室内环境如同一般社区居住的房屋及设备,但外围环境相对较孤立。因该形式是机构为训练智障人士独立居住而设,因此其支持度较高。对智障人士来说,在他们获得基本能力后,再在“社区小屋”居住一段时间,以适应社区安置的室内环境和个人生活。

    (四) 家庭安置

    个别难以进入机构的,或家庭因各种原因不愿让其子女进入机构的智障人士,就在家庭中进行安置。政府会依据智障人士的家庭收入状况为其提供必要的资助,但家庭也会按照智障人士的个别需要,带其进入社区接受相关服务。

    四、 就业安置模式

    (一) 庇护工场

    庇护工场(sheltered workshop)主要是为那些完全不能进入正式职场工作,需要职业训练人员工作支持的中、重度与极重度的智障人士设立。庇护工场主要提供非融合式的就业训练与安置,工场的员工除了就业辅导员或相关行政人员为一般员工之外,大多数或全部均为智障人士。工场的布置亦完全依据智障人士的状况加以规划与布置,训练的环境或工场为隔离式的。庇护工场提供多种服务:一方面,藉由辅导员的辅导,以培养智障人士的工作意愿,激发工作兴趣,发展工作技能,

    建立工作态度,提高社交技巧,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及人际关系等;另一方面,辅导员评估他们的就业能力与适应能力,达到最适当的就业安置[7]。

    这种安置模式按时间长短可分为三种形式:一是过渡性的(transitional)庇护工场,其主要功能在于提高障碍人士的职业潜能或生产能力,以便为未来从事竞争性或支持性的就业准备,并适应社区就业的需要;二为延续性的(extendedorlongterm)庇护工场,属长期性的终生就业场所。这种庇护工场多以中、重度智障人士为训练和就业的对象;三为综合性的(comprehensive)庇护工场,同时具有过渡性和长期性庇护工场的特色,并兼有职业试探和安置的功能[8]。

    以设立单位的不同可分为四种:机构式庇护工场(institutionalized sheltered workshop)、学校式庇护工场(campus sheltered workshop)、独立式庇护工场(independent sheltered workshop)和附属式庇护工场(dependent sheltered workshop)[9]。

    依机构性质的不同大致分成三类:训练性庇护工场、医疗性庇护工场及养护性庇护工场。机构开展的活动涉及手工制作、打击乐表演、蔬菜包装、清洁、烘焙、影像设计、园艺、庇护咖啡屋等,以工场、商场、农场、工作坊、工作室等方式训练与经营[7]。

    (二) 工作队

    工作队(work crew)模式又称为小生产圈模式,适合中、重度的智障人士或由庇护性工场转介而来的智障人士的就业。由辅导员带领智障人士到雇主工作现场(他们与辅导员的人数服务比例则依残障类别与等级来决定)做包工、包件或包量的工作。工作报酬以包件或包量方式计算,每个人的工资则由辅导员依智障人士的工作能力来分配[7]。

    (三) 支持性就业

    支持性就业(supported employment)模式又称为社区化就业,对象为残障程度较重的智障人士,从庇护工场、工作队转介来的,经评估具有就业准备能力但仍无法独立进入就业市场的人士。

    支持性就业中,辅导员作为雇主与智障人士的桥梁,协助他们稳定就业[7]。智障人士从事有薪资的工作,并且有就业辅导员提供长期且持续性的辅导与协助,如长期的督导、训练和交通协助等。常见的支持性就业的安置模式有如下四种[9]:

    1.个别式的安置模式

    该模式的辅导方式为一对一,即由一位就业服务员或职业训练人员针对一位智障人士提供持续与渐进性的在职训练,直到智障人士能够熟练且独立地在正常的工作场所中担负某一指定的工作任务,或其工作表现能够达到雇主接受的标准为止。

    2.群组式的安置模式

    该模式的辅导方式为一对多,即由一位就业服务员或职业训练人员在正常的工作场所中,针对一组智障人士提供持续与渐进性的在职训练。

    3.机动工作队的安置模式

    该模式的辅导方式为一对多,其具有机动性,即由一位就业服务员或职业训练人员和4到6位智障人士工作者组成机动工作队,在社区中从事长期契约性的服务工作,如房屋清理、户外庭园整修、门房看管等。因为工作地点不固定,小队成员利用机动车辆往返于各工作地点。就业服务员或职业训练人员在该工作场所中训练小队成员应有的工作能力,并培养熟悉

    该工作环境附近有关衣食住行等必要的基本生活技能。

    4.企业式的安置模式

    该模式的辅导方式为一对多或多对多,即由一位或多位就业服务员或职业训练人员在正常的工作场所中,针对一组或多组智障人士工作者提供持续与渐进性的在职训练,如以分包方式承包大型工厂或公司的工作项目,进行加工制造或零部件的拼装。

    5.自我经营的安置模式

    该模式的辅导方式为一对一。由于智障人士很难在竞争性就业中获得最低薪资,因此须提供持续性的支持,所以支持性就业模式支持的内容主要是训练智障人士适应环境、辅导员做工作现场密集辅导,并为他们进行辅具设计或职务再调整、建立案主的自然支持者(主管或同事等)、生活适应辅导、追踪辅导及持续性服务(不定时与雇主、案主保持联系)等[7]。

    (四) 竞争性就业

    竞争性就业(competitive employment)指的是智障者已有充分的能力进入社会,能与正常人群在相同的工作场所竞争就业,并获得与正常人就业相同的劳动报酬,不需辅导员特别的协助与支持,他们可通过支持性就业进入竞争性就业。当智障人士工作稳定,经服务机构就业辅导组评估后,则可进入竞争性就业行列,成为企业界的人力资源。此种服务模式可为智障者开拓就业机会并提供就业服务[7]。

    上述四类就业安置和职业培训是结合在一起的。台湾地区对智障人士进行职业培训的机构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公立的特殊学校设有高级职业培训班,这主要是在义务教育完成后的职业教育;另一类则是民营的福利机构专门为智障人士设置的职业培训服务。这一般是由政府倡导,提供场地和相应的经费,再由民营机构募款参与职业培训任务。职业培训的内容大致为:手工制作、缝纫、制作冰品、洗衣、清洁、烘焙、烹饪、农牧、餐饮服务和打击乐表演等。职业培训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职场培训,针对餐饮服务、烘焙、洗衣、洗车等职业培训,如租用洗衣流水线进行整套洗衣操作的训练,建立洗车点,进行洗车技能的训练等;二是机构内培训,这主要是针对手工制作、清洁等职业的培训。

    五、 小结

    台湾地区在智障人士社会融合方面有着自己的特色。首先,有关智障人士安置的立法较为完善。资料显示,台湾地区已出台相当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保障了成年智障人士的安置。而且对成年智障人士的安置模式、福利机构的设立、相关部门的权责义务、经费来源等作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极大地保障了安置工作的贯彻和实施。其次,安置模式的多样化能满足不同程度的智障人士。不同的安置模式,能让不同程度的智障人士找到适合其特点和发展的安置场所。再次,福利机构多以“公设民营”的方式设立,并受到政府的监督,这既挖掘了民间办机构的热情和力量,又确保了政府支持经费的准确使用。

    但是,台湾地区的智障人士安置中仍存在一些不足,如绝大多数智障人士不能完全就业,得不到台湾政府所规定的工资最低数额。因此,台湾相关培训机构还要积极开拓培训内容和就业市场,以便让智障人士能真正就业。另外,由于过去机构远离社区,缺乏与民众的互动,因此社区安置目前碰到的最大的问题是社区居民的抗议与反对。为此,机构工作人员必须深入社区进行宣传,以消除社区成员的误会。

    参考文献

    [1]《2001身心障碍处境报告》,2001。

    [2]谢宗学:《残障权利运动——中美两国经验的比较》,http://disable.yam.com/history/taiwan.htm,1999。

    [3]邵慧绮:《成年智障者生活安置之初探》,《特殊教育季刊》,2002(85):18—23。

    [4]严嘉枫、林金定:《身心障碍者人权与福利政策发展》,《身心障碍研究》,2003,1(120):20—31。

    [5]《台湾身心障碍者保护法》,2001。

    [6]http://www.spsw.ncnu.edu.tw/files/masterpaper/fonchun/main.pdf,2005.

    [7]http://www.papmh.org.tw/service/work/work.htm,2005.

    [8]http://cmc53.sivs.chc.edu.tw/90actionresearch/,2005.

    [9]http://163.17.111.5/manasystem/files/news/911111.doc,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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